星期一, 四月 14, 2008

洛克的《政治学》

洛克自己也承认自己仅是个二流学者,但这位二流学者在历史上发挥了无比重要的作用,并成为英国经验主义哲学的代表。

洛克在其《政府论》中论述了他的国家学说,比较重要的是其第二篇论“公民政权的真正起源、范围和目的。”该文为近代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,洛克本人甚至在1669年为南北卡罗来纳起草了第一部宪法。洛克的思想影响了后来的杰弗逊,富兰克林,伏尔泰等人。可以说洛克是美国《独立宣言》和法国大革命的精神导师。

洛克认为上帝造人,开始时处于自然状态,每个人必须自己保全他自己,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权力惩罚侵犯自然法则的人,保护无辜者,惩罚犯罪者,并对自己受到的损害取得补偿。

洛克又认为上帝造人,使他们有结合成社会感到方便的倾向,又给他们配备了理智和语言,以便维持社会和享受社会的好处。当一些人结合成一个社会时,人们各自放弃执行自然规律的权利,委托给社会,于是形成政府和市民社会(契约论)。

到底委托哪些权利给社会,是需要社会中全体成员协商而定的,这对应的就是所谓立法权。立法权对应的是社会中全体成员的权利,因此高于也先于行政权(政府)。立法权是至高无上的,因此当行政与立法发生争执时,行政必须屈从于立法。在君主政体(或集权政治)下,国王本人(或执政者)也会卷入一项纠纷,根据没有人应该审判涉及他本身的案件的原则,因此司法必须独立于行政。关于权力的划分,后来孟德斯鸠也进行了详尽的阐述。

参考
罗素《西方的智慧》pp287;
梯利《西方哲学史》pp337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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